大牌藝人經常是國稅局補稅的對象!名模林志玲中午到財政部。據了解,林志玲的課稅爭議在於,個人綜所稅究竟要以「薪資所得」課稅,還是以「執行業務所得」的「表演所得」課稅。假設林志玲的年收入「淨所得」八千萬,薪資所得稅率百分之四十,林志玲會被課三千兩百萬的稅;如果是「表演所得」,這八千萬可以先扣掉百分之四十五的必要費用,用剩下的四千四百萬當所得,再課百分之四十、一千七百六十萬的所得稅,兩者相差一千四百四十萬。(張雅惠報導)


吳宗憲、胡瓜、張惠妹、小S、以及林志玲等藝人都曾經是國稅局補稅的對象。資深稅務員舉例,藝人吳宗憲有自己的工作室,設法用收入減掉高一點的成本和費用之後,壓低利潤來報稅;但像名模林志玲和凱渥公司有經紀約,林志玲就不可能再額外成立個人工作室,林志玲的收入是和凱渥互相拆帳。


國稅局會認為,既然林志玲是凱渥旗下的模特兒,相關收入就應該用薪資所得課稅,以林志玲的收入研判,稅率應該是最高的百分之四十,但藝人這方多半主張,模特兒走秀或電影演出,都屬於執行業務所得當中的表演所得,理應可以扣掉百分之四十五的必要費用率之後,再來課個人綜所稅。


舉例來說,如果林志玲一年的「淨所得」八千萬,單純用薪資所得計算,林志玲要繳三千兩百萬的綜所稅,但如果用表演所得,可以先減掉百分之四十五、三千六百萬的必要費用,剩下的四千四百萬才是表演所得,然後再用百分之四十的稅率課稅,林志玲繳稅金額降到一千七百六十萬,比國稅局認定的稅款還低一千四百四十萬。


至於凱渥經紀公司的收入,稅務人員說,因為是來自廣告商,廠商為了降低利潤,一定會申報費用支出,要求凱渥開立發票,國稅局勾稽一核對就知道,凱渥經紀公司這個部分很難避得掉收入,課稅爭議多半在模特兒的個人綜所稅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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